(2017)闽0524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詹景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景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章小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57号原告: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火车站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853402297。法定代表人:王荣钧,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景西,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大同路新景商业广场D区一楼107-115号、二楼206-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46392450K。负责人:李忠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雯,女,该支行员工。第三人:章小云,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原告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景西、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章小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庭外和解并变更本案诉求为要求詹景西支付违约金141,429.8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安溪贤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清艺人民陪审员 苏燕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裕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