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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耿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耿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606号原告:刘某某,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任某某,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4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某,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某,女,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耿某某,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耿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某某、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