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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少莲与深圳市罗湖区吉之隆服饰店、黄廷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莲,深圳市罗湖区吉之隆服饰店,黄廷娥,蓝协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413号原告:陈少莲,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吉之隆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明华广场*楼**号。经营者:黄廷娥。被告:黄廷娥,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蓝协文,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陈少莲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吉之隆服饰店、黄廷娥、蓝协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少莲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原告陈少莲已预交),由原告陈少莲负担。审判员  刘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海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