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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仁梳与唐允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仁梳,唐允连,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二组,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四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025号原告:肖仁梳(肖仁梭),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书,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216110。被告:唐允连,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第三人: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二组,住所地,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二组。代表人:唐允胜,系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二组组长。第三人: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四组,住所地,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四组。代表人:肖琼先,系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四组组长。原告肖仁梳与被告唐允连、第三人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二组、盘州市响水镇车田居委会四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肖仁梳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仁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肖仁梳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