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傅淑贞、滕明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滕明举,傅淑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6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0720R。负责人:苏海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怀骉,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心村26号附1号1-4。被告:滕明举,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傅淑贞,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滕明举、傅淑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交纳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