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文荔与吴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028号原告:胡文荔,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吴钊文,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胡文荔与被告吴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胡文荔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文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文荔撤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文荔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