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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敏、张春绪与张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绪,李敏,张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绪,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敏(张春绪之妻,兼张春绪委托诉讼代理人),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蕊,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绪、李敏因与被上诉人张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春绪、李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张春绪、李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绪、李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张春绪、李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