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由广、刘田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由广,刘田娥,赵举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263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作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由广,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刘田娥,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赵举帅,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由广、刘田娥、赵举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1元,减半收取计2350.5元,由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楚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