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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向启英等诉被告常德市规划局第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启英,曾祥福,文玉明,朱传平,郑艾蕾,胡瑾,丁四军,马敏,熊艳红,曾鹏,常德市规划局,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02行初26号原告向启英,女,汉族。原告曾祥福,男,汉族。原告文玉明,男,汉族。原告朱传平,男,汉族。原告郑艾蕾,男,汉族。原告胡瑾,女,汉族。原告丁四军,男,汉族。原告马敏,女,汉族。原告熊艳红,女,汉族。原告曾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鹏飞,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规划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60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商菁菁,该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维民,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青阳阁社区5组武陵大道南段华达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罗永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保,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启英等10人诉被告常德市规划局、第三人常德市经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规划、变更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向启英等10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启英等10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启英等10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启英等10人负担。审 判 长  曾宪元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杨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