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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909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360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唯、施艳菲,公司员工。被告:陆帆,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瑞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