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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沈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沈顺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18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2979X8)。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顺虎,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顺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材料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85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