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李学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李学远,吴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学远,1969年10月12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吴彦平,1949年9月30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马信用社与李学远、吴彦平借金融款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涿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以(2016)冀0681执46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远名下位于涿州市顺通北街西侧房产一套及位于涿州市发开区顺通北街西侧土地一块。因所查封房屋及土地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后两次流拍,双方当事人同意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李学远名下位于涿州市顺通北街西侧房产一套及位于涿州市发开区顺通北街西侧土地一块,以第二次流拍价2991226元变卖给买受人彭晓光(身份证号:)。买受人彭晓光凭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