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德寿与田应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寿,田应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402号原告冯德寿,男,现年42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田应国,男,现年38岁,四川省盐边县人。本院在审理冯德寿与田应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德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1.00元,由原告冯德寿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洪审 判 员 解庭贵人民陪审员 阿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朋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