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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坤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坤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166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506828-5。代表人:黄光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玉,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坤章,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被告陈坤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代理人吴重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坤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坤章偿付信用卡欠款共计273803.58元(截至2017年3月13日止,其中本金217651.81元、利息23285.53元、滞纳金27652.36元、手续费5213.88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坤章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坤章在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于2014年2月20日获得批准,卡号为62×××52。陈坤章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后经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催收,至今仍未清偿。陈坤章未作答辩。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交易记录。陈坤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陈坤章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2,并声明其已仔细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其中领用合约第四条利息和收费中2.乙方(申领人)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浦发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目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3.乙方还款未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乙方如同时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款额的总合。最低还款额金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4.乙方可在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内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在境内外预借现金须执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同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手续费。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5.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期间所有透支欠款按甲方相关规定计收的利息和费用。如乙方超过甲方核准的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应支付超出授信额度部分5%的超限费。如乙方在临时调高授信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超额部分欠款,或因甲方收取利息、费用等原因导致超过授信额度的,均属于超过授信额度使用信用卡;6.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汇兑换手续费、争议核查手续费、补印账单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直接借记至乙方信用卡帐户。之后,陈坤章开始持该卡消费,从2016年7月30日起,陈坤章开始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3月9日止,陈坤章尚欠本金217651.81元、利息23285.53元、滞纳金2830.07元、手续费5213.88元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陈坤章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承诺知悉并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故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约定条款即成为双方之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陈坤章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未及时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请求判令陈坤章偿还尚欠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应支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即2830.07元,因浦发银行福州分行与陈坤章并没有协议约定违约金,其请求的滞纳金中所包含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陈坤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浦发银行福州分行请求判令陈坤章偿还尚欠款本息及滞纳金、手续费的主张,基于上述的分析意见,应按尚欠截至2017年3月9日止本金217651.81元、利息23285.53元、滞纳金2830.07元、手续费5213.88元,合计248981.29元,并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坤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欠款本金217651.81元及截至2017年3月9日止的利息23285.53元、滞纳金2830.07元、手续费5213.88元,合计248981.29元,并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703.5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186.50元,陈坤章负担25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锦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