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78号原告:陈玉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张祖飞,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明诉被告张祖飞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本院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昌俊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