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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周雪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周雪梅,潘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九龙大厦。法定代表人周红军。被执行人周雪梅,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德平,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271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31日10时止在浙江省温岭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雪梅、潘德平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启明路东侧曙光大道西侧骏成海景名苑19幢406室的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00285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预告登记证明号:0028594】。买受人骆雪梅(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605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物,并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周雪梅、潘德平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启明路东侧曙光大道西侧骏成海景名苑19幢406室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骆雪梅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骆雪梅时起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号:002850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预告登记证明号:0028594】二、买受人骆雪梅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江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天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