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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光照与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照,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261号原告:谢光照,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东二环路与汴河大道交叉口新买得超市楼上。法定代表人:董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照诉被告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光照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谢光照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照撤回对被告宿州兰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谢光照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