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与吴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吴真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8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法定代表人:谭万军,行长。被告:吴真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与被告吴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昭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