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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耀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刑初9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耀东,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孝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耀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耀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耀东在本村村民王某3家同王某1、王某5等人打麻将时,陈耀东同王某1发生争执,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陈耀东的兄弟陈某1闻讯赶来,持柴火棍将王某1的头打破出血。陈耀东将王某1推倒在地,并用脚蹬王某1,王某1用胳膊挡,后被人扯开。王某1被打伤送医院治疗,经依法鉴定,王某1左上肢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耀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东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耀东在本村村民王某3家同王某1、王某5等人打麻将时,陈耀东同王某1发生争执,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陈耀东的兄弟陈某1闻讯赶来,持柴火棍将王某1的头打破出血。陈耀东将王某1推倒在地,并用脚蹬王某1,王某1用胳膊挡,后被人扯开。王某1被打伤送医院治疗,经依法鉴定,王某1左上肢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又查明:被告人陈耀东于2017年4月10日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17年3月30日晚7时左右,我们(我、陈耀东、王某4、王某5、裴某)在王某3家吃晚饭,吃完晚饭后,我和陈耀东、王某4、王某5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我跟陈耀东讲:“今年湾里土地调整,没有你的份,因为你的户口不在湾里,”他就说有,为此我们发生了争执,争执中我们两个人互相扭打,旁边的人(王某4、王某5、裴某)就将我们拉开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回到家后十分钟,觉得在王某3家里喝酒,还在别人家发生打斗,有些不好意思。我就准备到王某3家里准备赔礼道歉。我到王某3家门口的时候,碰到陈耀东的兄弟陈某1,陈某1拿着一把五十公分长的砍刀朝我冲过来,并用砍刀朝我的左边额头砍了一下,陈某1当时砍的时候,力度并不大,只是将我的左边额头砍出了一道口子,当时我的左边额头就流血了,因为陈某1是冲过来砍的我,有一个冲力,我就倒在地上,这是陈耀东朝我的胸口蹬,这时我用左边胳膊挡了一下,陈耀东的这一脚就蹬在我的左边胳膊上,将我的左边胳膊蹬骨折。打完之后,我兄弟王某2过来了,他看到我被打,就拨打了110和120。(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7时许,我骑着我的二轮摩托车到我们湾里去下虾子,发现本村村民王某3家门口有人扯皮,我走进一看是我哥哥陈耀东和本村的王某1在打架,我就捡起王某3家门口的一根柴火棍,冲过去朝王某1头部打了一棍,我哥哥陈耀东把王某1推倒在地,随后我们就被别人扯开了。然后王某2打电话报警。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我大哥王某1说在外面吃饭后和别人吵架,感觉不好意思,要到王某3家去赔礼,我没什么事情就跟着去了,到王某3家门口时,陈耀东和他哥哥陈某1冲向我哥哥王某1,陈某1拿着刀砍向我哥哥王某1头部,我哥的头部当场就出了血,我大哥被砍的时候往后退,有个石头绊了一下我哥哥王某1倒在地上,陈耀东上去往我哥哥身上蹬,我上去护住我哥哥,这时候他们就没有再打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7点左右,我、陈耀东、王某1、王某4、王某5等人在王某3家吃饭,饭后他们四人打麻将,我在旁边一桌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陈耀东赢了几局,王某1不开钱,陈耀东就向往建军要,这时候王某1一巴掌打在陈耀东脸上,陈耀东要还手时被人扯开了,之后陈耀东就坐在王某3家门口不走,过了一会陈耀东的兄弟陈某1来了,王某1和他哥哥王某2也过来,王某1见陈耀东坐着久上去用脚踢陈耀东的腿部,陈某1见状拿起一根木棍朝王某1的头部打了一下,王某1的头部出血了,陈耀东也上去用脚蹬王某1,一旁的王某2也要动手被人扯开了,打完后王某2打电话报警了。4、证人王某5、杨某1、杨某2、王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人陈耀东、陈某1与被害人王某1打斗的事实。(三)孝昌县公安局卫店派出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陈耀东无犯罪记录。(四)孝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昌公刑法鉴字(2017)第010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五)打斗现场照片、王某1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耀东与被害人王某1的打斗现场。(六)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等证实被告人陈耀东赔偿了受害人王某1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七)被告人陈耀东的供述:1、被告人陈耀东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30日晚上7时许,我、王某1、王某5、王某4、等人受王某3的邀约,在王某3家里吃晚饭,吃完饭之后,我、王某1、王某5、王某4四个人一起打十元钱每局的“卡五星”的麻将,第一局的时候,我赢了,但是王某1没有开我的钱,第二局的时候,王某4赢了,王某1就开了王某4的钱,第三局的时候我又赢了,王某1又不开我的钱,而且王某1还跟我说:“接着玩,你个日的还怕我跑了,”我说:“我又没有找你要钱,你总说什么?”王某1说:“你再说我打你一巴掌,”说着就一巴掌打在我的脸上,我起身就要打他,因为王某1坐在我的对面,我没有抓住王某1,王某1绕过王某5,冲到我面前,我抓住王某1的衣服,王某1将我摔倒在地上,还蹬了我几脚,这时王某5、王某4、王某3等人将王某1拉开,我起来之后就要反击,劝架的人拉住我,不让我动手,并且将王某1劝回了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耀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耀东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以被告人陈耀东故意伤害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耀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火明审 判 员  刘再华人民陪审员  周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