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保45号申请人: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7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022305。法定代表人:张正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劲喹,执业证号:32303021100112,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园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3410771J。法定代表人:李元山。申请人攀枝花市昌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茂工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聚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昌茂工贸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公司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公司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段项目经理部的债权295万元(工程材料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昌茂工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万元或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段项目经理部的债权295万元(工程材料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天津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