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容伟凤、新兴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容伟凤,新兴县国土资源局,新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53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容伟凤,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苏江毅,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子醒,新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象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伙月,县长。委托代理人:梁经宇,新兴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上诉人容伟凤因与被上诉人新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新兴县国土局、新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兴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容伟凤,被上诉人新兴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梁子兴、李子醒,被上诉人新兴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经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容伟凤于2011年3月1日向新兴县天堂镇东南居委会一队承包了位于新兴县天堂镇鱼鳞岗大瑯河侧的土地,在未经批准将部份土地搭建成厂房。2015年3月14日,容伟凤又将上述土地厂房转租给莫国全,莫国全又未经批准加建了厂房,经营燃油。2015年6月12日和25日,新兴县天堂镇打击“三违三抢”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容伟凤、莫国全等发出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之后,天堂镇人民政府以上述建筑物属于“三违三抢”,并组织人力将其拆除。2016年5月11日,容伟凤向新兴县国土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新兴县天堂镇“三违三抢”建筑物和土地具体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最新新兴县和天堂镇用地规划图(2015),被拆除“三违三抢”建筑物和土地的具体红线图、坐标、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体条文,政府机关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及违建单位个人所违反的条文及理据,被拆除过程相关视像、图片,政府出具给违章单位和个人签收的文书。新兴县国土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同年6月5日邮寄送达给容伟凤。容伟凤不服,于2016年7月28日向新兴县政府申请复议,同月29日,新兴县政府受理其申请,并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新兴县国土局的答复。容伟凤收到上述答复及复议后,认为新兴县国土局、新兴县政府对容伟凤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是:一、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二、新兴县政府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容伟凤向新兴县国土局申请公开的涉讼信息是否是新兴县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第一个焦点的评判:容伟凤认为,容伟凤所承包建设的厂房等建筑物位于新兴县天堂镇,属于新兴县国土局所管辖的范围,其被拆与新兴县国土局有关,容伟凤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新兴县国土局有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容伟凤有权申请公开涉讼信息。经审查,容伟凤于2011年3月1日向新兴县天堂镇东南居委会一队租赁的位于新兴县天堂镇鱼鳞岗大瑯河侧的土地,在未经批准将部份土地搭建成厂房。2015年3月14日,容伟凤又将上述土地厂房转租给莫国全,莫国全又未经批准加建了厂房,经营燃油。新兴县天堂镇打击“三违三抢”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群众举报,查实上述建筑物属“三违三抢”,便组织力量将其拆除。故容伟凤作为被强拆人与新兴县天堂镇政府之间存在拆除与被拆除的法律关系。容伟凤认为其所有的违章建筑需要得到补偿的,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但容伟凤申请公开的涉讼信息仅部分是新兴县国土局制作和保存的,其他信息与新兴县国土局不存在关联性。且保存涉讼信息与容伟凤的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容伟凤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全是新兴县国土局保存和自身制作的,且容伟凤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故对于容伟凤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新兴县国土局的相关抗辩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第二个焦点的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容伟凤对新兴县国土局的行政处理不服,提起复议申请,新兴县政府已经对容伟凤的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才作出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新兴县政府作出的上述复议决定合法。综上所述,新兴县国土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和新兴县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容伟凤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新兴县国土局、新兴县政府相关抗辩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采纳。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容伟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容伟凤负担。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撤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新兴县国土局向上诉人公开新兴县和天堂镇用地规划图(2015);被拆除“三违三抢”建筑物和土地的具体红线图、坐标、面积和依据的条文、理据及被拆除过程的相关视像、图片;政府出具给违章单位和个人签收的文书。理由:1、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而是东拉西扯,讲述的理由与本案无关,并引用另一民事纠纷的理由作为本案判决的标准,完全歪曲、背离行政诉讼的本意,不难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为被上诉人充当保护伞。2、原审判决对第一焦点的评判明显偏帮被上诉人。在评判的后段用词更加明显偏帮被上诉人,按该评判词已经构成职务犯罪。此信息公开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上诉人到各地的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都一定配合公开,但原审法院以国家机密形式否定可以公开的理由。在国家相关建设规划法律法规中,明确建设规划必须要向公众公示,让人民群众知道、理解及支持政府的建设规划。但在该评判中,当地人民政府和原审法院变成一言堂。原审判决对第二焦点的评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八)项作为判上诉人败诉的依据是错误的。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以污蔑上诉人的言词攻击上诉人,侮辱了国家执政的尊严,更贬低当地政府部门执政的能力,无视国家相关法律。3、原审法院没有依据上诉人在一审罗列的法律依据审理本案,因此,上诉人在二审再罗列更多无用。被上诉人新兴县国土局答辩称:新兴县国土局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了法定义务,原审法院维持了新兴县政府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新兴县国土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自收到上诉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新兴县国土局在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上诉人公开了新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和新兴县天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这两项的政府信息资料。至于,上诉人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资料并不是新兴县国土局单位制作的,新兴县国土局无法向其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故此,新兴县国土局认为已在职责范围向上诉人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故此,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新兴县政府答辩称:上诉人向新兴县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新兴县国土局根据职能已经向上诉人公开了新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新兴县天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同时告知其他政府信息不属该单位制作,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兴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其答复是正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此,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及两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容伟凤向新兴县国土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新兴县天堂镇“三违三抢”建筑物和土地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最新新兴县和天堂镇用地规划图(2015),被拆除‘三违三抢’建筑物和土地的具体红线图、坐标、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体条文,政府机关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及违建单位个人所违反的条文及理据,被拆除过程相关视像、图片,政府出具给违章单位和个人签收的文书。”新兴县国土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为:“容伟凤:本机关收到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将新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新兴县天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提供给你,你申请的其他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制作,请你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于同年6月5日邮寄送达给容伟凤。容伟凤不服,于2016年7月28日向新兴县政府申请复议。新兴县政府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容伟凤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新兴县政府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新兴县国土局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在二审庭审中,容伟凤认为,其在上诉请求中提到的被拆除的“三违三抢”建筑物是其厂房,被拆除时其不在场,听其家人讲是由新兴县国土局及卫生医疗、公安、环保、安监、政府等七部门联合拆除的,其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容伟凤对其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新兴县政府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新兴县国土局依据容伟凤的申请,向其公开新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新兴县天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符合上述规定。对于容伟凤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因不属于新兴县国土局制作和保存,故新兴县国土局告知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新兴县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及新兴县政府作出的新府行复[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的规定,驳回容伟凤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容伟凤所提其厂房被拆的问题,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容伟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容伟凤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海燕审判员 陆汉容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辉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