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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祁玉波与祁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玉波,祁正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民初2806号原告:祁玉波,女,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海阳市留格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正钦,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祁玉波与被告祁正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玉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祁正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玉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欠款214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及实际支出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2007年购买楼房向我借钱。我于2007年11月29日在农行取款21400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于次日将该款交了房款。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一直拖欠至今。祁正钦承认祁玉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07年祁正钦向祁玉波借款,2007年11月29日祁玉波到中国农业银行用存折取款21400元,祁正钦当天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祁玉波钱人民币贰万壹千肆佰万元整21400.00元,买楼房用借款人祁正钦2007年11月29号”。本院认为,祁正钦承认祁玉波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祁玉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祁玉波要求祁正钦付清欠款,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正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祁玉波欠款2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祁正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