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宝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宝兰,李明,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宋宝兰,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77年4月4日生,住新安县,。被执行人:李丹丹,女,汉族,1979年4月17日生,住新安县。。宋宝兰申请执行李明、李丹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宝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安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0323执3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姬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