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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5643号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135497640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356号。法定代表人:侯廷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伟,男,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业公司)与被告吴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伟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金盛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雅居XX幢X单元XXXX室的业主。2011年3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10887元。其间,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未果。为维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3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8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伟伟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诉讼。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8日,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金盛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金盛物业公司对阳光雅居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被告吴伟伟原为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雅居XX幢X单元XX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1.25平方米。2013年5���3日,被告吴伟伟将上述房屋转卖他人。2016年8月,原告金盛物业公司退出案涉物业,不再为阳光雅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8月25日,原告金盛物业公司向被告吴伟伟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吴伟伟缴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拖欠的相关物业管理费。庭审中,原告金盛物业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吴伟伟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338.75元(111.25㎡×1.5元/㎡/月×26个月)。被告吴伟伟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合约》、律师函、挂号信记录、《房屋登记簿》、《南京市存量房权属登记申请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为,原告金盛物业公司和南京栖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阳光雅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金盛物业公司为阳光雅居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负有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金盛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被告吴伟伟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4338.75元(111.25㎡×1.5元/㎡/月×26个月),被告吴伟伟对此负有向原告金盛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4338.75元的义务。被告吴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向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338.7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立正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人民陪审员  陈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