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海顺利来建材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顺利来建材有限公司,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北海顺利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外贸宿舍大院二幢第1层商铺。法定代表人:梁祥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恒富中心26层。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顺利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嘉审 判 员  黄振锋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晓雯书 记 员  郑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