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欢、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欢,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周x,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高湖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黄少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高安市汉唐高晶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48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2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