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樊卫星与潘华、陈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卫星,潘华,陈杨,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樊卫星,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潘华,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陈杨,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潘杰,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卫星与被执行人潘华、陈杨、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38675元(其中:本金865000元、算至2017年2月19日的利息170000元、诉讼费36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樊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612号一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涛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