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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立伟、陈玉梅对赵源与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伟,陈玉梅,赵源,浦洪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异17号异议人(案外人):王立伟,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异议人(案外人):陈玉梅,女,1964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执行人:赵源,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浦洪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执行赵源与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立伟、陈玉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王立伟、陈玉梅称:在申请执行人赵源与被执行人浦洪洋就(2016)吉088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大安市嫩江花园小区住宅楼3单元1楼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二异议人与浦洪洋及其妻子张晶于2010年7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浦洪洋与其妻子共有的、位于大安市嫩江花园小区住宅楼3单元1楼,建筑面积为111.32平方米,总价款15.3万元出售给二异议人,并向其支付全部房款15.3万元,并且由浦洪洋给出具收据。合同签订后次日,二异议人接受楼房,并实际使用至今,有关该楼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全部由二异议人交付。因为该楼房被浦洪洋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完,产权登记无法过户,未过户的原因并非二异议人的行为和主观存在过错所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二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评估,明显错误。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楼房的查封(或拍卖),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赵源与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吉088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赵源申请执行,执行阶段案号为:(2017)吉0882执263号,在(2017)吉0882执263号案件中,本院未对大安市嫩江花园小区住宅楼3单元1楼进行查封或拍卖。本院认为,异议人王立伟、陈玉梅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伟、陈玉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志峰审判员 王彬& # xB;审判员 胡   春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