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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董茂通与张靖、邯郸市正信标准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通,张靖,邯郸市正信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173号原告:董茂通,男,生于1955年10月6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张靖,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正信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西南区广府大街南街,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595435408U。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茂通与被告张靖、邯郸市正信标准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茂通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靖、邯郸市正信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茂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董茂通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审 判 员  杜竞雄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