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8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金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金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561号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金蝶,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退回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