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会军与支殿武、支晓明、韩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会军,支殿武,支晓明,韩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会军,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新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殿武,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新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晓明,男,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新民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丹,女,1976年5月3日出生,住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新民村。上诉人宋会军因与被上诉人支殿武、支晓明、韩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宋会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会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会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淑晶审判员 曹振宇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