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吴某1,陈汉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楼7楼。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群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石佛管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吴某1母亲),女,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石佛管区。法定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1父亲),男,住广东省惠来县东埔农场石佛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青,男,住广东省惠来县(由广东省东埔场石佛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审被告:陈汉楚,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惠来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1、原审被告陈汉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期间吴某1提供住院患者费用清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吴某1住院治疗付出医疗费用30422.9元,其中17天床位费657.90元,179天床位费20781.9元,鉴定机构评定吴某1护理期为住院期间187天。平安深圳公司认为住院时间极不合理,申请对吴某1的医疗费用合理性、合理用药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部分、住院治疗时限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对吴某1的护理期限及配置人数重新鉴定。吴某1住院治疗时间是否合理涉及对本案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认定,平安深圳公司就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为由不予准许该项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陈树城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树坤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