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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XX练与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练,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712号原告:XX练,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潮兴路63号玉圭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914407057615933812。法定代表人:岑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XX练诉被告江门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练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练负担。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