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如喜、宝顺成钢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64号本院2017年8月8日对上诉人天津宝顺成钢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满意庄村村民委员会、季如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民终55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民终5564号民事判决书中“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满意庄村民委员会”补正为“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满意庄村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刚继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