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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明与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161号原告:张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组。法定代表人:韩继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明与被告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进独任审判。同年8月14日,原告张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对被告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徐鸿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