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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4423号原告:李飞,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祖琴,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飞与被告李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方民人民陪审员  刘德森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