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飞与李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祖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4423号原告:李飞,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李祖琴,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李飞与被告李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陈方民人民陪审员 刘德森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