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根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根稳,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木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根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波、助理检察员瞿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根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根稳在黄梅县妇幼医院为办理女儿出院一事与妻子吕某1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上午11时许,陈根稳、吕某1在黄梅县汽车站准备乘车返回新开时,两人再次发生争执,被陈根稳的母亲吴某拉开。当日上午12时许,两人乘车至新开镇郭王村路段下车,陈根稳发现吕某1并未同自己一起回家而是往娘家方向步行,陈根稳上前阻止吕某1,在郭王村周梅求屋附近处,两人又一次发生争执,陈根稳在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持砖头将吕某1面部击打了一下,吕某1当场倒地,致使吕某1左面颊穿透伤,后陈根稳被人拉开。2017年4月18日,经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2、陈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4、被告人陈根稳的供述和辩解;5、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根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根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根稳因办理女儿出院一事与妻子吕某1发生争吵。办完出院手续后,在县汽车站准备返回新开镇时,陈根稳再次与吕某1发生争吵,被母亲吴某拉开。到达新开镇郭王村周梅球屋附近,因吕某1欲返回娘家,被告人陈根稳又一次与吕某1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根稳手持红砖击打吕某1面部,致吕某1左面颊穿透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根稳送吕某1入九江市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吕某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017年4月18日,经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根稳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根稳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陈根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根稳于2017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一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以及陈根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刷卡记录,证实陈根稳支付了吕某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二、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吕某2的姐姐吕某1在新开镇郭王村三组周火先商店门口,被其丈夫陈根稳打伤,吕某2是听其母亲告知的姐姐吕某1被打伤一事,吕某1已入九江市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7日上午11时左右,陈某1在本村周国洋的门口院里子和几个老年人打牌,听到侄子陈根稳和侄媳吕某1两人在周某1家屋山头边争吵并扭打起来,赶紧起身出来,看到吕某1已经仰躺在地上,脚朝公路,头朝西。陈根稳蹲在地上,手里拿着一块红砖头扬起准备用砖头砸吕某1,陈某1赶紧一个箭步冲到陈根稳面前,一把将陈根稳推倒在地,陈根稳手里的砖头没有砸到吕某1。陈某1将陈根稳抱住往墩西头拖,陈根稳口口声声要与吕某1同归于尽一起死,拖到墩西头吴国清家门,将陈根稳抱住不让他乱动,后来发生的事情陈某1就不清楚了。事后听人说吕某1脸上流了很多血,叫了120急救车。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7日上午,吕某1的女儿因病在县妇幼医院住院,丈夫陈根稳一个人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让吕某1和婆婆吴某去逛街,临走时吕某1的手机放在陈根稳处。逛到10时许,吕某1借电话联系陈根稳,陈根稳接电话后发脾气,说办理手续的单据在婆婆包里,出院手续没有办成,发了很大火,在电话里骂吕某1。11时许办完手续后到黄梅县汽车站乘车回家,在等车的时候,陈根稳几次三番地骂吕某1,还冲上来打吕某1,被婆婆吴某拉住。乘车到孔垅后,婆婆吴某带女儿下车找当地一个医生看病,吕某1和陈根稳继续坐车回新开。大约12时许,到达新开镇郭王村付利民小卖店门口下车,陈根稳往家里弄口走,吕某1往娘家方向走,陈根稳发现吕某1没有跟他回家,问吕某1哪里走,吕某1没有理睬,继续往娘家方向走,走到郭王村“陈娟付食店”门口,陈根稳在吕某1后面将吕某1背包一拉,吕某1转个身,陈根稳一手朝吕某1面部打过来,吕某1感觉面部一阵剧痛,当即倒地昏了过去,当时还有一点潜意识,感觉上五房村诊所的医生梅正兵过来帮吕某1检查,之后就完全昏迷了,等吕某1醒来时已经在手术台上。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根稳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7日10时左右,陈根稳在县妇幼医院办理出院手续,陈根稳母亲吴某、吕某1带着女儿到街上吃早餐,因预交单未拿导致办不了手续,陈根稳电话联系母亲,怎么打没人接听,中间接到吕某1父亲电话,催促陈根稳回家帮小舅子送箱,心里就更急,后接到吕某1借别人手机打来电话,说她们在逛超市,二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吕某1挂了电话。陈根稳在县汽车进站口找到她们,找到预交单一个人返回医院结账。大约10多分钟,陈根稳一行四人从黄梅县妇幼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坐班车回新开,在车站陈根稳再次与妻子吕某1发生争吵,上车后,吕某1一直生闷气,汽车到达孔垅时,母亲吴某准备带女儿找当地一个儿科比较利害医生看病,陈根稳问吕某1是不是一起去,吕某1置之不理,陈根稳母亲一个人带女儿从孔垅下车了,汽车继续往新开方向行驶,期间陈根稳多次向吕某1道歉,吕某1不予理睬,一直流眼泪。大约12时许,汽车到达新开镇郭王村,陈根稳往自己屋方向走,吕某1往娘屋方向走。陈根稳问吕某1往哪里走,吕某1不理,陈根稳便赶过去从吕某1身后拉她左手,吕某1将手一甩,陈根稳和吕某1发生激烈争吵,吕某1说话很呛人,把陈根稳当空气,陈根稳心里气得烧人,便从周某1屋山头路边捡起一块红砖头朝吕某1打过去,打到吕某1面部,吕某1当时倒地,仰面躺在地上,面部流血,这时陈根稳大伯陈某1赶过来,将陈根稳拉开,一直拉到村西头吴国清家门口,不要陈根稳乱动,陈根稳小妈吕晓兰、书记周某2后来也过来了,叫陈根稳赶紧将人送到医院治疗,120来了后,陈根稳、吕某1兰、堂哥陈某2一起将吕某1送到了九江一七一医院治疗。五、鉴定意见黄梅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梅)鉴(法)字[2017]0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吕某1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证据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根稳因家庭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根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根稳承担了被害人吕某1住院期间所有治疗费用,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根稳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根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根稳的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耀文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