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克俭、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俭,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晨光,廖声伟,赖勇军,赣州远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克俭,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下岗职工,住安远县。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晨光,男,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廖声伟,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勇军,男,1977年11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赣州远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欣城绿景。法定代表人刘晨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克俭申请执行刘晨光、廖声伟、赖勇军合同纠纷和申请执行人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执行赣州远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945号、(2015)安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申请人李克俭提供的执行线索,于2017年7月26日扣押了被执行人赣州远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二部(车牌号分别为赣B×××××、赣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赣州远光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货车二部(车牌号分别为赣B×××××、赣B×××××)。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