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川区卡宾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川区卡宾歌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初1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川区卡宾歌城,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号香格里拉西苑*幢****号*****号。经营者:余挺,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南川区卡宾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余云中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郑 煜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人民陪审员 陈学江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田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