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中杰、秦得梅、张之瑞、金兆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蒲中杰,张之瑞,金兆凌,秦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法定代表人:吴喜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蒲中杰,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之瑞,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兆凌,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秦得梅,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中杰、秦得梅、张之瑞、金兆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了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