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姜金萍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金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2民督69号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99号万达江畔人家小区83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姜金萍,住吉林市。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寓龙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5月与被申请人姜金萍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寓龙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申请人在内所有小区业主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为吉林市昌邑区江畔人家小区16号楼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105.04平方米,合同约定物业费每月每平米0.75元,即被申请人每月应向申请人交纳物业服务费78.8元。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过物业费,申请人多次催缴后仍不交纳。请求被申请人姜金萍给付申请人拖欠的物业费6,619.2元及滞纳金1,702.1元,合计8,321.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金萍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6,619.2元及滞纳金1,702.1元,合计8,321.3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姜金萍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