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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恢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雷馥玮与张辽、唐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馥玮,张辽,唐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恢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馥玮,男,住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被执行人:张辽,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诚,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关于雷馥玮申请执行张辽、唐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3.04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