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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安乐与闻贤远、仇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乐,闻贤远,仇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3426号原告:陈安乐被告:闻贤远被告:仇多芹原告陈安乐诉被告闻贤远、仇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安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贤远、仇多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安乐诉称:2015年11月18日之前,两被告分数次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共计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是月息三分,两被告自愿以他们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合产1101288**)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5年11月18日打给原告借条一张,可借款后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本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两被告一直拖着不还。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本清息止。原告陈安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3、借条,证明两被告借款及担保情况。被告闻贤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仇多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和本院分析认证情况:虽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对原告陈安乐所举证据未出庭予以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安乐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11月18日之前,被告闻贤远、仇多芹(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做工程分四次向原告陈安乐借款1500000元)。2015年11月18日,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向原告陈安乐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今合计借到陈安乐现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正(1500000元)。自愿以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室房屋一套作为抵押担保,如到期不还自愿以房产作价抵付或变卖赔还此借款。如有纠纷由长丰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借款后未向原告陈安乐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向原告陈安乐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应按原告陈安乐的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闻贤远、仇多芹至今未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闻贤远、仇多芹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虽然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是如果到了应还款日期借款人拒不还款的,在此之后,出借人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闻贤远、仇多芹自诉讼之日(即2016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7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贤远、仇多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安乐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4.75%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闻贤远、仇多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柴燕萍人民陪审员  杨维连人民陪审员  董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