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莫仕海、莫登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仕海,莫登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财保44号申请人:莫仕海,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申请人:莫登培,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申请人莫仕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暂停支付莫登培在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执787号案的执行款35000元。案外人黄兴胜自愿用其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粤K×××××)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暂停支付莫登培在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执787号案的执行款35000元,直至该案纠纷终结时止。二、查封案外人黄兴胜名下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粤K×××××),期限为2017年8月14日-2019年8月13日。该车辆在查封期间内,由案外人黄兴胜负责保管,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等,维持原状待后处理。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莫仕海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邱雪梅审 判 员 苏永平人民陪审员 陈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阳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