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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培春与张书涵、张博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春,张书涵,张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高培春,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书涵,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博涵,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培春与被执行人张书涵、张博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书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培春借款5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张博涵对上述债务中的3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