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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林风与被执行人赵飞、郝美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林风,赵飞,郝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林风,女,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赵飞,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郝美娥,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园林所职工,住榆林市。申请执行人武林风与被执行人赵飞、郝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飞、郝美娥送达了执行申请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武林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武林风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林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