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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2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连东与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车辆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东,张丽,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2376-2号申请执行人:连东,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金友,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东与被执行人张丽、张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丽、张金友在亳州市鑫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450万元股权,并对担保人熊伟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房产(房地权亳字第**)房产一处和连东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其名下皖S**号奔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现连东已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房产(房地权亳字第**)房产一处和皖S**号奔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熊伟其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大刘园房产(房地权亳字第**)房产一处和连东名下皖SML4**号奔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