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张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臣,张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58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臣,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被执行人:张廷军,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二井镇,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