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毕刁林与张建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刁林,张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毕刁林,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张建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毕刁林与被执行人张建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执行案。被执行人张建成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5月18日移送公安机关查控,目前尚未反馈查询信息。因被执行人张建成户籍地为湖北省枣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委托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世勋审判员 马彦旭审判员 张尚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晓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