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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尚龙、王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龙,王磊,杨禄水,方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尚龙,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住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禄水,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珲,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桐柏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尚龙、王磊、杨禄水、方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尚龙、王磊、杨禄水、方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张某到位于桐柏县城郊乡“香溪安澜园”南侧居民楼三楼一家名为“烟哥工作室”的网络游戏工作室工作,从事“魔域”游戏网络销售游戏币。2017年5月11日,该工作室老板马尚龙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张某出入账情况存在问题,遂将张某控制在其工作室内并对其长时间殴打,逼迫张某将自己私自买卖游戏币的现金退还。期间被告人马尚龙叫来被告人王磊、杨禄水等人对张某进行控制、殴打长达四个小时。被告人马尚龙纠集被告人方珲到达现场后,方珲对张某实施了殴打。随后,张某被带至工作室楼下,杨禄水将张某左侧小腿用绳子捆绑防止张某逃跑,王磊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R×××××”的越野车,将张某带到车上后排座位处,杨禄水坐在张某身边负责控制张某,将张某带到野外实施殴打,并将张某衣服撕扯后拍照,胁迫张某将自己私卖游戏币的一万五千元退还。2017年5月12日凌晨零时许,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将被非法拘禁的张某从车中解救出来。另查明,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杨禄水、方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尚龙、王磊、杨禄水、方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情况说明,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尚龙、王磊、杨禄水、方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禄水、方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珲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尚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禄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方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